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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规定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

http://www.ztou.com    2008-01-14 20:09:21    来源:腾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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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第七条修改为: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:

“(一)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;

“(二)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;

“(三)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;

“(四)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;

“(五)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;

“(六)采取分解收费项目、重复收费、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;

“(七)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;

“(八)违反规定以保证金、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;

“(九)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;

“(十)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;

“(十一)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。”

五、第八条修改为:“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:

“(一)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;

“(二)超过规定的差价率、利润率幅度的;

“(三)不执行规定的限价、最低保护价的;

“(四)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;

“(五)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;

“(六)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。”

六、第九条修改为:“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,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七、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,情节严重,拒不改正的,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,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,直至其改正。”

八、增加一条,作为第十九条:“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,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。”

此外,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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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关键词:国务院 经营者 串通操纵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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